新竹縣東寧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放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放款實施要點、本社章程及理事會依社務需要訂定。本辦法賦予放款委員會對社員放款之最高權限。
一、
放款規定:
1.
對每位社員信用放款最高額度新台幣80萬元整。
2.
同一經濟戶之放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整。(以其家庭所屬社員股金
總合最高四倍貸放)
3.
助學放款以當學期繳費金額為上限,以仟元為單位。
4.
放款委員會審核社員借款有下列之情況應提交理事會審核:
A. 法人(團體)社員、理監事、職員申請借款超過其股金時。
B. 社員申請借款條件逾越本辦法之規定者。
C. 放款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
二、貸款資格:
1.
無收入或無工作能力之社員借款以不超過股金為原則。
2.
未成年社員(未滿20歲者)申請借款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股金結餘,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助學貸款不受股金結餘限制)。
3.
年滿70歲之社員,貸款超過股金時,得由子女連帶保證或提供不動產擔保。
4.
借款社員逾期貸款逾三個月或還款結餘未超過半者,不得再增加借款。
5.
跨社社員,在他社有貸款未清償者,其核貸金額需考量償債能力及個人信用,必要時得酌減貸款額度。
三、放款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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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月利率 |
還款期限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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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信用放款 |
7.0% |
7年 (8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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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內放款 |
3.5% |
7年 (8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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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放款 |
依理事會訂定 |
依理事會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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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教育放款 |
3.5% |
1年 (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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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放款 |
5.0% |
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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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規定
五、其他規定:
1.
未成年貸款不能超過股金內,其需要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
2.
社員貸款前一年內,有三個月以上無存款者,貸款金額只限其本人股金90%以內。
3.
存款差額在三萬元以上者,應存滿三個月始可再申請貸款。
4.
社員本人有逾期貸款或所保證之社員有逾期者,不得為其他社員作保。
5.
借款社員、連帶保證人均需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最近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待該筆貸款核准後,申請貸款之社員及其保證人應親自來社填寫借據簽名蓋章,完成手續後方可領款。
6.
社員申請借款案經審核通過,逾二個星期未貸出者,視同無效,須重新辦理。
7.
社員如有按期償還借款困難時,得向理事會書面申請延期,每次最長期限六個月,經獲准者,於延期期間可僅繳交利息,同筆借款延期申請不得超過三次。
8. 放款委員得依借款社員以往六個月之存款、還款繳息情形審核之。
9. 社員有多筆不同利率之借款,若有超額還款時,其超過約定償還部分應優先償還最低利率之借款。
10. 助學放款按時還款則可繼續申請次學期放款,但需重新申請,未依約償還借款,即喪失次學期申請資格。
六、辦理時間:
1.申請:授權放款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一般放款:需於每週三以前提出,交予專職人員處理(助學放款申請時間為每年2月及9月提出)。
2.晤談:放款委員會每星期三早上九時於本社辦公室開會審查,借款社員與連帶保證人需攜帶身份證件、印章或其他必要證件,到社與放款委員晤談。
3.取款:借款對保等手續齊備後,由借款社員親自簽章領取或將款項匯入借款社員帳戶,嚴禁轉入他人帳戶。(匯款費用由社員自付)。
七、本放款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96.05.04 經理事會第一次 修正通過實施
97.01.03 經理事會第二次
修正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