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東寧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放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放款實施要點、本社章程及理事會依社務需要訂定。本辦法賦予放款委員會對社員放款之最高權限。

一、   放款規定:

1.      對每位社員信用放款最高額度新台幣80萬元整

2.      同一經濟戶之放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整。(以其家庭所屬社員股金
總合最高四倍貸放)

3.      助學放款以當學期繳費金額為上限,以仟元為單位。

4.      放款委員會審核社員借款有下列之情況應提交理事會審核:

A.     法人(團體)社員、理監事、職員申請借款超過其股金時。

B.     社員申請借款條件逾越本辦法之規定者。

C.    放款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

二、貸款資格:

1.    無收入或無工作能力之社員借款以不超過股金為原則。

2.    未成年社員(未滿20歲者)申請借款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股金結餘,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助學貸款不受股金結餘限制)

3.    年滿70歲之社員,貸款超過股金時,由子女連帶保證或提供不動產擔保。

4.    借款社員逾期貸款逾三個月或還款結餘未超過半者,不得再增加借款。

5.    跨社社員,在他社有貸款未清償者,其核貸金額需考量償債能力及個人信用,必要時得酌減貸款額度。

三、放款種類:

  1. 本社放款分為:信用放款、股金內放款、專案放款、助學教育放款及緊急放款。
  1. 信用放款:入社升正式社員滿一年者貸放最高為股金四倍,未滿一年者為二倍。
  2. 股金內放款:限貸股金結餘的90%,理事會授權股金內借款由專職人員先行核放,
               
    貸放後於日內送放款委員審查追認。
  3. 專案放款:另依理事會通過事項公告辦理,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4. 助學放款:貸放對象限高中職以上在學之社員本人。
  5. 緊急放款:限喪葬費及緊急醫療費,理事會授權股金內借款由專職人員先行核放,
               
    貸放後於日內送放款委員審查追認。
  6. 放款利率:按計息,需按期償還本金及按月繳付利息,逾期未還款者應加收按應付利息 30違約金計算。各項放款利率為機動利率,理事會得按金融市場波動調整利率,但以前所簽利率未滿6個月者,應滿6個月後使得採用新利率)

項目

月利率

還款期限

附註

股金信用放款

7.0%

7 (84個月)

 

股金內放款

3.5%

7 (84個月)

 

專案放款

依理事會訂定

依理事會訂定

 

助學教育放款

3.5%

1 (12個月)

 

緊急放款

5.0%

3個月

 

四、擔保規定

  1. 本社理事、監事及職員除擔任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保證人外,不得為其他社員之借款連帶保證人。
  2. 社員借款超過股金者,放款委員要求借款社員提出若干名經放款委員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但有配偶者其配偶應為連帶保證人。
  3. 連帶保證人除社員擔任外,可另覓信用良好之非社員。連帶保証人應以誠信原則提供財力證明、公教在職證明等以供徵信。
  4. 放款委員要求借款社員、連帶保證人提供各項證明文件,若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整者,放款委員及承辦人員應暫停放款。
  5. 每位社員擔任連帶保證人,最多可擔保 筆借款且擔保餘額上限不得超過 信用放款額度。(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之擔保不受此限)。

五、其他規定:

1.      未成年貸款不能超過股金內,其需要法定代理人連帶保證。

2.      社員貸款前一年內,有三個月以上無存款者,貸款金額只限其本人股金90%以內。

3.      存款差額在三萬元以上者,應存滿三個月始可再申請貸款。

4.      社員本人有逾期貸款或所保證之社員有逾期者,不得為其他社員作保。

5.      借款社員、連帶保證人均需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最近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待該筆貸款核准後,申請貸款之社員及其保證人應親自來社填寫借據簽名蓋章,完成手續後方可領款。

6.      社員申請借款案經審核通過,逾二個星期未貸出者,視同無效,須重新辦理。

7.      社員如有按期償還借款困難時,得向理事會書面申請延期,每次最長期限六個月,經獲准者,於延期期間可僅繳交利息,同筆借款延期申請不得超過次。

8.      放款委員得依借款社員以往個月之存款、還款繳息情形審核之。

9.      社員有多筆不同利率之借款,若有超額還款時,其超過約定償還部分應優先償還最低利率之借款。

10. 助學放款按時還款則可繼續申請次學期放款,但需重新申請,未依約償還借款,即喪失次學期申請資格。

六、辦理時間:

1.申請:授權放款於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一般放款:需於每週三以前提出,交予專職人員處理(助學放款申請時間為每年2月及9月提出)

2.晤談:放款委員會每星期三早上九時於本社辦公室開會審查,借款社員與連帶保證人需攜帶身份證件、印章或其他必要證件,到社與放款委員晤談。

3.取款:借款對保等手續齊備後,由借款社員親自簽章領取或將款項匯入借款社員帳戶,嚴禁轉入他人帳戶。(匯款費用由社員自付)。

七、本放款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96.05.04 經理事會第一次  修正通過實施

97.01.03  經理事會第二次  修正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