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東寧儲蓄互助社助學貸款專案辦法

新竹縣東寧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為協助及鼓勵本社社員就學,理事會訂定助學貸款專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賦予放款委員會對社員放款之最高權限。

助學放款專案規定:

1.      受理對象:適用現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中()以上學校之本社社員。

2.      借款者:

(1)   助學貸款金額未超過社員股金(含其它未還清貸款):社員本人;若為未成年社員,需另經法訂代理人同意並為連貸保證人

(2)   助學貸款金額超過社員股金(含其它未還清貸款)

甲、成年社員本人,另其父或母需為連帶保證人。

乙、若為未成年社員,需改由其法訂代理人或監護人為借款人。

3.      申辦期間:自每學年度上學期為7至9月,下學期為1至3月。

4.      應檢附文件:在校學生證明影本、註冊繳費通知單文件影本一份,另未成年社員超過股金之貸款應檢附借款人與未成年社員關系之證明文件(戶口明簿或戶籍謄本)

5.      助學放款專案金額:以學校所寄發之註冊應繳費用之證明文件為貸款依據;貸款金額以仟元為單位,不足一仟元以一仟元計。

6.      利率:月利率 3.5 % (年利率 4.2 %)

7.      還款期間:助學放款償還期限最長為 12 月,需按期償還本金及利息,每期償還期限為一個月。

8.      貸款審查:依照本社放款辦法規定。

9.      最近半年未每月儲蓄或曾有逾期超過二個月之社員不得申請助學貸款。

10.  助學放款不得申請延期,若逾期償還超過一個月,其貸款利率溯自上次還款次日起,自動調整為本社一般放款利率並加扣違約金

11.  助學放款額應計入個人最高放款限額中。

12.  同次註冊相關資料不得辦理跨社貸款。

13.  其它未規定事項,依照本社放款辦法規定。

14.  本助學放款專案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理事長 吳秀英

97.07.02 理事會通過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