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民光社:沿 革

儲蓄互助社之特質

成立緣起:

公元1849年德國南部的一個小鎮社會貧富不均差距甚大,農民及低收入戶者生活非常艱苦且受高利貸的壓榨。當時鄉長雷發發現到,要解決一般民眾在社會與經濟上的困難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他們自己幫助自己,所以他依據自助原則於1864年在海德斯多福組成第一個農民儲蓄互助社。

台灣的儲蓄互助社:

台灣於民國五十三年正式成立第一個儲蓄互助社『新竹聖心社』,民國五十七年獲得財政部准予試辦,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互助社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公佈生效,是一個有法律地位非營利的社團法人。

儲蓄互助社主管機關為縣市政()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民光社創社緣起:

五十年代.(1950年至1970年)民雄鄉居民大部份以農耕為業.於農業社會.居民常有青黃不接.致經濟不振。民國六十六年民雄基督教長老教會桌榮祥牧師.眼見教友生活清苦.借貸困難.逐與教會長老倡行組織『民光儲蓄互助社』也許可以根本解決教友經濟.改善生活.並讓教友對金錢有正確的觀念及運用.隨即請許篤禮常老.郭輝章長老數次蒞臨指導.就同年十二月四日成立儲蓄部.經過半年的時間數次對教友做社員教育.民國六十七年(1978年)七月二日正式成立﹝民光儲蓄互助社﹞俾使民光社成為民雄之光.以教友為共同關係.並借用教會教育館房舍.兼營社務。於民國78年走出社區擴大招募社員。

儲蓄互助社是什麼

1.      儲蓄互助社是一群人結合起來共同存款,並以較低的利率放款給這個團體中需要用錢的每個人,它並非地下錢莊,它遵守合作原則,維護合作精神之合作金融組織亦為消除貧窮對抗高利貸之有效組織。

2.      是依法經營,社員是老板、是股東、是客戶,彼此利害一致,榮辱與共。

互助社經營之業務

1.      社員儲蓄(股金)每月按期儲蓄股金(每股100)年終時依股份圓數發給股息,除退社外不要隨便提領股金(中途退股不計股息)

2.      放款業務:社員為改善生活需要用錢時可向互助社借款,借款分為信用放款、抵押放款二種。

3.      儲蓄人壽保險:社員如發生意外死亡或病故時,社員家屬可領回所存股金外再由保險公司另給家屬該社員之股金儲存額,本社最高保險額貳拾伍萬。

4.      貸款保險:社員有貸款時若發生永久殘廢或死亡時,借款餘額由保險公司依理賠,本社最高保額八十萬,以上兩項保險費用不必由社員負擔,均由社繳納。

互助社與一般金融機構不同的地方

1.      互助社是依法經營,【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為宗旨的人民團體。

它取之社員用之於社員。

2.      貸款方便,還款輕鬆,利率合理並手續簡便。

3.      參與國際互助保險:儲蓄人壽保險、貸款安全保險、防癌互助保險、團體互助保險、平安互助保險、均為謀求社員生活及家庭平安最大利益。

儲蓄互助社的好處:

1.      互助社是非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免徵所得稅及營利稅,因此存款利息最高。貸款者尚有貸款保障。

2.      所有參加互助社的社員,滿60足歲前 保額100%,至75歲所存之股金,社都有為他投保儲蓄人壽保險,保額最高為25萬元,保費由社負擔。

3.      社員向社借錢,社員向社借錢有投保貸款安全保險,最高保額為80萬元,保費由社負擔。這都是為社員謀求福利改善生活、家庭平安最大的利益。

4.      每年社有舉辦社員教育旅遊、晚會摸彩、健行、等活動,讓社員了解社之經營業務,本社能提供最好的服務與產品,希望社區的民眾能共襄盛舉,參與在社區中這麼一個方便的金融機構。

5.      人壽儲蓄互助基金保險的目的:增進社員福利,這項互助基金是為了讓社員之股金存款產生加倍之價值,以鼓勵社員踴躍存款,增加社之資金規模,進而穩定放款服務品質,社員在未滿75歲以前的存款股金,在一定額度內,不管活到幾歲死亡都可能獲得理賠。

6.      貸款安全互助基金保險的目的:這項互助基金是以『社員的貸款(債務)隨社員的死亡而消失』為目的而設計的,由各儲蓄互助社每月繳交互助費至保險公司匯集成一筆基金,一旦貸款社員發生死亡或全殘,其合格貸款結餘在規定數額內,由保險公司負責償還,該死亡社員連帶保證人或遺屬不必承擔其債務。更重要的是社員不必另外支付任何費用即可享有這份價值與尊嚴。

         2008.社長/賴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