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儲蓄互助社放款辦法 桃園縣中壢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本社)放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儲蓄互助社放款實施要點、本社章程及理事會依社務需要訂定。 本辦法賦予放款委員會對社員放款之最高權限。 一、放款規定: 1. 對每位社員信用放款最高額為壹佰貳拾萬元整, 三、放款種類: 若放款金額未超過股金額度不受限制。 2. 同一經濟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伍佰萬元整。 3. 放款委員會審核社員借款有下列之情況應提交理事會審核: (1)法人(團體)社員、理監事、職員申請借款超過其股金時。 (2)社員申請借款條件逾越本辦法之規定者。 (3)放款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