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東寧儲蓄互助社辦理擔保放款辦法
第一 條
本辦法依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第二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 條
本社辦理社員擔保放款除依民法、政府同意儲蓄互助社承辦之政策性貸款辦法或要點等法令規章及社章程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 條
社員借款所提供之擔保,分為不動產及汽車擔保:
一、不動產擔保:包含土地及房屋。擔保品為土地而其上有
其他建物者,或擔保品為房屋者,其該地上建物或所座落之土地,應併同為擔保之標的。房屋應取得保存登記。
二、汽車擔保:應設定動產抵押擔保,並應以原廠新購之車輛為原則。非原廠新車者,其擔保金額依產險公會所訂車輛折舊標準計算價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第四 條
本社辦理七年以上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逾自有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但符合下列二項情形之一者得以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一、承辦政府政策性放款之部分。
二、具下述條件者:
1. 社股金規模達1億以上並聘僱專職人員兩人以上且社擔保放款逾放比部分小於10%。
2.
放款委員成員中需有曾參加擔保放款相關研習會或有相關鑑價證照者。
3.
借款社員需檢附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料。
第五 條
社員設定抵押權借款總額:
一、每一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之十分
之一。
二、每一社員擔保借款,社股金總額未達一億元以三百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一億元以上以五百萬元為限。
第六 條
擔保放款利率由理事會訂定並公布實施。
第七 條
社員申請擔保放款,應經放款委員會先予審查後,送理事會決議。
第八 條
社員貸款所提供不動產或汽車標的,以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為限。
第九 條
本社辦理擔保放款,應以儲蓄互助社之名義為抵押權之權利人,嚴禁以任何個人名義為權利人,但原住民族保留地抵押權設定得依協會規定辦理。
第十 條
擔保放款金額不得超過不動產市值的百分之六十,汽車購車價款不得超過原車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條設定擔保品抵押應以實際放款金額加百分之二十為其設定之權利價值。
第十二條本社辦理擔保放款應由合法之不動產鑑定機構或社之鑑價小組鑑定市價現值或依公告現值,以為放款金額之依據。並得由領有證照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書)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
辦理抵押擔保所需之鑑定、設定及塗銷登記各項費用應由借款人負擔。
第十三條不動產抵押擔保品應保火險附加地震險,汽車抵押擔保品應保竊盜險、意外險、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天災險等,保險費應由借款人負擔。
第十四條借款人除提供自己名下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亦可以他人(第三人)名下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他人(第三人)應於借據中擔任本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提供辦理設定抵押之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本社辦理擔保放款,嚴禁於未完成抵押權設定前即予放款,如未遵守本項規定致生損害時,應由各相關經辦人員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經本社理事會通過並報協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