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入社規定。
二、訂定放款辦法。
三、審查準社員入退社及社員入社、退股、轉社與退社之申請。
四、決定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參加後如欲中止,須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五、決定本社辦公時間。
六、擬定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核定業務開支。七、逾期放款之催收。
八、編製本社財務及統計報告表。
九、依協會訂定之「儲蓄互助社逾期放款催收及呆帳處理辦法」決議沖銷呆帳。
十、依協會規定提存公積金參加協會穩定基金。
十一、向協會融通資金。
十二、購買國家公債。
十三、聘任教育委員。
十四、聘任三人以內之顧問,其任期與當屆理事同。顧問為義務職,且不得支領酬勞金。
十五、提出盈餘分配案。
十六、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
十七、配合社務發展需要提出章程修正案。
十八、訂定人事管理辦法及聘僱職員。
十九、召開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
二十、其他依本章程應執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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