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間互助會的歷久不衰以及時下消費借貸行為的改變,說明當前仍有為數不少的民眾甘冒倒帳風險去追求較高的利息收入,或為求較高的貸款機會而願意忍受獲貸後的較高利息負擔。在台灣的基層金融幾乎與農漁會信用部畫上等號,大家以為只有農漁民及鄉村偏遠地區才需要基層金融機構。事實上,都會地區也有許多小眾、分眾的金融需求無法由一般商業銀行來滿足。需要小額創業貸款的青年、婦女、原住民、殘障人士、中低收入戶、中高齡失業及「新貧」人口等都有待成立更多的基層金融機構來提供服務,尤其對銀行等有組織金融機構服務功能不足的周邊服務,則應優先讓健全經營、運作正常的民間團體來提供服務。儲蓄互助社具有合作金融的特殊功能,透過鼓勵社員儲蓄並將貸放社員後的剩餘資金儲存於金融機構,無異使有組織金融體系的服務觸角更加深入而普遍。 再就資金運用能力而論,台灣金融體系的資金來源首為社會大眾,然而資金流向卻集中或偏重於大企業,這不只涉及公平的問題,很可能反而有礙資源的分配。因為等額資金帶給小企業和社會大眾的效用滿足遠超乎大企業,更何況對經濟弱者的融資多具扶危解困、濟急救難的作用,因此適度藉基層金融組織或儲蓄互助社來調節銀行融資對象的偏頗亦是有效的方法。
在台灣較有規模有組織地提供金融周邊服務的,至少包括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與儲蓄互助社,前二者的自有資金大都不高,主要係得力於銀行的融資再轉融資於社會大眾,而從中賺取利率差額,換言之,是利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金來獲利的組織。反觀儲蓄互助社則恰好相反,是吸收社員的儲蓄股金而貸放給需要資金的社員,其社會性遠大於經濟性,以廣泛而具有彈性的服務彌補銀行機構在金融服務的死角,顯與租賃或分期付款公司不同。
早在日據時代,台灣地區就有包括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扮演照顧中下階層經濟弱者資金融通需求之角色,惟由於主管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分支機構之增設較一般金融機構來得嚴格且其他相關限制亦多,因此仍有許多民眾無法享受到有組織金融體系之服務,在此一情況下,民間互助會、地下錢莊等地下金融活動遂成為基層民眾最熟悉的傳統融通資金的方式,造成金融體系與非金融體系共同發展的「金融雙元性」。而在所有的地下金融活動中,又以民間互助會最為盛行、涵蓋層面最為廣泛,蓋因其流傳民間已久,亦著實為一般市井小民提供便利融資的管道。然無可諱言,民間互助會雖可做為小量信用融通的應急,如過度膨脹,會會相連結果必有連鎖倒會之虞,甚至被不肖之徒利用做為詐欺工具,引發嚴重社會問題。
在台灣的金融體系中,雖有彼等基層金融機構,亦不影響儲蓄互助社之重要性,因其服務對象不同、功能互異,雖然同樣滿足基層民眾的金融需求,然而畢竟其所提供的服務品質與特性不同。尤其是當信用合作社漸趨改制為商業銀行之際,儲蓄互助社的存在就格外顯得有特殊意義。就台灣地區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而言,一般金融機構雖堪稱普遍,小額信貸亦已躍居金融市場主流商品之一,但為追求業績而不加考慮貸款人的償債能力就輕易放款,造成債臺高築的「卡債族」。民間互助會、典當與地下錢莊等雖能解決部分問題,但因組織不健全易生風險,或因利息偏高增加負擔,均非長期可行的辦法。而像儲蓄互助社這種擁有完整世界性組織體系,兼具經濟、教育與社會功能的平民化金融中介組織,從教導社員在生活上善用金錢、鼓勵節約儲蓄、消滅貧窮無知開始,進而激勵志願服務及自助助人的情操,不但有益社會風氣之改善,更可藉以厚植國力,達成民生樂利、社會安和的目的,無疑是基層民眾更明智的選擇,更為消除地下金融活動、對抗高利貸盤剝最有效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