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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運動於一八四九年自德國發源,一九三八年傳抵亞洲,首在菲律賓推動。二次大戰後,漸推廣到其他亞洲國家。中國互助運動協會成立於民國五十三年九月三日,並於二十一日在內政部登記為全國級人民團體,復於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日經財政部同意試辦。民國六十年,中國互助運動協會為擴大社會服務工作進行改組,所有儲蓄互助社有關之推廣、輔導、監督等業務均由新設立之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專責辦理。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奉准成立「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Credit Union Leagu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CULROC,以下簡稱協會),並在台北地方法院完成公益社團法人之登記。
以下就儲蓄互助社運動在台發展歷程分「試辦推廣階段」、「整合發展階段」、「立法研議階段」及「適法管理階段」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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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年4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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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天主教耶穌會選派在華牧靈神父汪德明(Rev.Jesus S.Brena,S.J.)、杜華(Rev.Louis Dowd,S.J.)及教友牟文熙、吳秋霖等四位人士,參加「亞洲社會經濟生活協會」假泰國曼谷舉辦的「社會行動領導者研討會」,首度接觸儲蓄互助社運動的洗禮。 |
| ■52年9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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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斌樞機主教率先倡導及黨國元老李石曾博士之贊助下,假台北耕莘文教院「互助之家」舉辦首次儲蓄互助社研習會,普遍獲得與會人士之了解與支持。 |
| ■53年2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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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斌樞機主教、總統府資政李石曾博士及中國合作事業協會理事長谷正綱先生假台北市中山堂保壘廳舉行發表會,正式向國人介紹世界性的儲蓄互助社運動。 |
| ■53年8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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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葛華神父(Rev.Albert Klaeser,S.J.)贊助、郝繼隆神父(Rev.Albert O'Hara,S.J.)、汪德明神父及吳秋霖先生協助,假新竹市西門街聖心天主堂成立台灣第一個儲蓄互助社。 |
| ■53年9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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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斌樞機主教倡導,並經社會名流謝東閔先生等四十三人連署,共同發起組織成立「中國互助運動協會」,為台灣推廣儲蓄互助社運動的第一個中央級人民團體組織。 |
| ■56年4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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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正式成立儲蓄互助社推行部,推動組織教會內的儲蓄互助社,並在各地中會設立推廣人員。 |
| ■57年4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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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部為期法令與事實得以兼籌並顧,函【(57)臺財錢發第04168號函】准中國互助運動協會對儲蓄互助社推廣僅作實驗性質的試辦。 |
| ■58年5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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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辦儲蓄互助社互助基金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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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年12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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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助運動協會設立「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專責辦 理有關儲蓄互助社一切事務,並由其直接參加「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為會員。天主教台中教區所屬天主教社會服務研究院協助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編輯教材並聯合舉辦各項幹部研習,對培養儲蓄互助社基層幹部及穩定各項業務發展貢獻卓著。 |
| ■63年5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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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得謝天助先生無條件免費提供辦事處所,設址於台中市昌平路。 |
| ■64年3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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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儲蓄互助社會報」,做為社間聯繫、幹部進修及社員教育的題材。 |
| ■65年9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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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假韓國漢城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我國代表王武昌先生膺選會長頭銜。我國財政部第一次派員實際瞭解儲蓄互助社實況及績效,並邀請美國「志願服務發展團」法學專家來台考察基層金融機構。 |
| 五.建立穩定的財務:儲蓄互助社的首要工作,乃是建立堅強的財務,包括適當的公積金與內部控制體制,以確保其得以繼續為社員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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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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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柯紹博士(Dr.Louis Cosho)主持儲蓄互助社法制化的研究,提出中英文儲蓄互助社法草案,共十四章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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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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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金融主管機關聯合視察十六個儲蓄互助社,以尋求其立法及管理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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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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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學院經濟研究所碩士孫嫻珍小姐完成「儲蓄互助社暨其在台灣發展可行性之研究」論文。 |
■6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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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助運動協會假救國團台中市青年活動中心召開第九屆會員大會,通過同意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另行向內政部登記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社協會」。 |
■69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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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獲財政部的禁令下,不再增設新社,轉而以強化基層幹部素質,鼓勵推動業務及健全財務為目標。 |
■7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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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經內政部函准籌組立案,並在台北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為台灣地區儲蓄互助社唯一合法登記之中央級公益社團法人。 |
■7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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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廳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派員專責研究台灣地區儲蓄互助社運動。 |
■7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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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第一屆理事長陳望雄國代及天主教台中教區蔡文興主教(Rt.Rev.Msgr.William Kupfer,M.M.)共同主持協會辦公大樓興建工程破土典禮。 |
■7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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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博怡研究員完成的「台灣地區儲蓄互助社的發展與管理」研究報告舉行發表及討論會,與會人士均肯定儲蓄互助社在台灣地區的需要性及可行性,一致決議促請政府早日協助通過儲蓄互助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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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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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榮獲內政部全國性績優社團表揚。 |
■8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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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莊金生等七十四位立法委員提出「儲蓄互助社法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 |
■8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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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政部金融局派員考察美國儲蓄互助社之制度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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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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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泉興研究員完成的「台灣儲蓄互助社發展與法制化之研究」舉行座談會,研討儲蓄互助社法草案,與會代表均一致支持單獨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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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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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教授一行11人考察儲蓄互助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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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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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假救國團台北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舉辦第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共800人參加,我國代表莊金生先生榮膺亞盟會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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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5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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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莊金生立法委員提案之「儲蓄互助社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令制定公布實施,我國儲蓄互助社正式納入法制化管理。 |
■81年2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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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展開立法後備案登記作業。 |
■87年6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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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副理事長瓦歷斯‧貝林等五十六位立法委員提出第一次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 |
■87年9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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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莊金生先生再度蟬聯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會長。 |
■88年4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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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莊金生先生獲選為世界儲蓄互助社議事會理事。 |
■88年5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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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陳名譽理事長望雄蒙主恩召,合作界痛失一位傑出領導者。 |
■88年11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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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莊金生先生及蘇金玉副理事長代表協會捐贈恆春基督教醫院新台幣1,200,200元。 |
■89年1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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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瓦歷斯‧貝林立法委員提案之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明定儲蓄互助社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回歸一元化管理,並免除儲蓄互助社之所得稅及營業稅。 |
■89年7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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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歷斯‧貝林立法委員邀集社會司、地政司、賦稅署官員在立法院召開「儲蓄互助社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及其相關事項協調會」。 |
■89年11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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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首次舉辦儲蓄互助社暨非營利組織論壇,將儲蓄互助社正式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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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第一次與內政部社會司合作事業輔導科討論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草案。 |
■89年12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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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瓦歷斯‧貝林與逢甲大學簽訂「產學合作備忘錄」,為「非營利合作金融保險組織研究室」催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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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林中森次長邀集地方主管機關協商,逐條討論通過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使儲蓄互助社法更臻完善周延。 |
■90年1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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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瓦歷斯‧貝林與新加坡全國職工總會英康保險合作社簽訂互助基金合約,賡續維護儲蓄互助社與社員之互助基金權益及保障。 |
■90年2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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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邀集產官學界代表舉行儲蓄互助社賦稅問題座談會。 |
■90年4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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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民族委員會委員暨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中央部會長官蒞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參訪並視察台中縣東勢儲蓄互助社業務。 |
■90年8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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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林中森次長邀集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儲蓄互助社辦理登記及財產更名作業辦法草案研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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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專案委託陳英得會計師蒞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及各級儲蓄互助社稽核。 |
■90年10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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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舉辦儲蓄互助社運動暨社會福利事業論壇,倡議政府重視合作事業之永續發展。 |
■90年11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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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邀集地方主管機關分區視察儲蓄互助社業務。 |
■91年1月 |
一.入社的公開與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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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瓦歷斯‧貝林立法委員提案之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再度在立法院修正通過,明定儲蓄互助社為法人,股金繳納為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且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
■91年7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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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司蕭玉煌司長視察台北區推行委員會三峽儲蓄互助社,期許儲蓄互助社能夠藏富於民並發揮志願服務的精神替政府為社區提供多元的服務。 |
■91年9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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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假泰國曼谷舉辦第二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瓦歷斯.貝林獲選為亞盟會理事。 |
■91年10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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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舉辦非營利組織暨社會福利事業論壇,並於中正紀念堂舉行2002年國際儲蓄互助社節暨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成立20週年慶祝大會,活動號召萬人請願遊行向政府提三大訴求,祈請政府正視合作事業及儲蓄互助社運動之發展。 |
■91年11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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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瓦歷斯‧貝林立法委員以無黨籍聯盟名義提案經立法院通過之主決議,將儲蓄互助社納入行政院各部會政策性金融貸款辦理單位之一。 |
■91年12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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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發布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使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得更名為該儲蓄互助社所有。 |
■92年2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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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瓦歷斯‧貝林應邀參加逢甲大學社會事業經營管理研究中心揭牌典禮。 |
■93年1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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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假台北福華飯店舉辦亞太地區各國儲蓄互助社協會秘書長經營策略研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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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同意核備儲蓄互助社投資金融商品管理辦法,以提升儲蓄互助社資金運用效率並兼顧社員資金需求暨風險之管控。 |
■93年3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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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獲台中市政府核准成立台中市志願服務隊第71小隊,以響應政府的「祥和計畫」並藉此妥善運用儲蓄互助社志工人力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
■94年3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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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理事長瓦歷斯‧貝林榮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94年5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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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動合作事業結合社區營造實驗計畫,台南縣玉井儲蓄互助社獲選為該計畫之實驗單位,為儲蓄互助社參與社區營造及成為社區的心脈提供可行的示範。 |
■94年10月 |
四.服務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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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修正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導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處理要點」,正式將儲蓄互助社納入為原住民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之承辦機構,此計畫係採試辦性質,為儲蓄互助社第一次承辦政府政策性貸款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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