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南崁儲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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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14巷13號 服務時間~~每週日 AM9:20-12:00 每週二、三 AM9:00-12:00
       放款辦法

 

桃園縣南崁儲蓄互助社放款辦法
桃園縣南崁儲蓄互助社(以下簡本社)放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儲蓄互助社放款實施要點、本社章程及理事會依社務需要訂定。本辦法賦予放款委員會對社員放款之最高權限。
一、放款規定:
   1.對每位社員信用放款最高額度為個人股金之五倍,但每一社員貸款總額,以不超過股金加壹佰萬元為限。
   2.升正式社員未滿六個月,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壹拾伍萬元。
3.社員貸款中,若欲申請退社者,需將貸款還清,經理事會通過方可退社。
   4.本社理事、監事及職員除擔任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之保證人外,不得為其他社員之貸款連帶保證人。
   5.放款委員會審核社員貸款有下列之情況應提交理事會審核; 且需經理事會經三分之二出席理事同意後始得放款。
     A.法人(團體)社員、理監事、職員申請貸款超過其股金時。
     B.社員申請貸款條件逾越本辦法之規定者。
     C.放款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
   6.貸款超過伍拾萬元者,須覓得二連帶保證人。※同一家庭成員不得為第三保證人。
二、貸款資格:
   1.無收入或無工作能力之社員貸款以不超過股金為原則或經審核同意最高限貸伍拾萬元整。
   2.年滿 70 歲之社員,貸款超過股金時,得由子女連帶保證或提供不動產擔保。
   3.貸款社員逾期還款逾三個月者,其連帶保證人不得借款。如特殊情況欲貸款者需呈送理事會審查。
   4.成年社員股金內貸款免保證人; 未成年社員(未滿20歲者)申請貸款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股金結餘,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並為其連帶保證人。
三、放款種類:
1.本社放款分為:一般放款、授權放款及專案放款。
2.一般放款:超過股金之貸款申請受理後送放款委員會審查。
3.授權放款:理事會授權股金內貸款由專職先行核放,於十日內送放款委員會審查追認。
4.專案放款:另依理事會通過事項公告辦理,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5.放款利率:按計息,一般放款年利率 6 %,授權(股金內)放款年利率 3.6 %。
 助學放款年利率 3 %,放款利率由理事會決定,社員應按規定繳付貸款利息。
6.還款期限:每筆放款償還期限最高為7年(84個月),需按期償還本金及按月繳付利息,本金每期償還期限可自行決定,但每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7.貸款償還寬限日為60天,逾期寬限日未還款者應加計應收利息30%違約金。
四、附則
   1.本放款辦法之未盡事宜,悉依本社章程辦理。
   2.本放款辦法自理事會修訂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八日理事修訂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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