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的任務依儲蓄互助社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壹、收受社員股金-

-貳、得為社員設備轉金帳戶-

-參、辦理社員放款-

-肆、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伍、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

-陸、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

-柒、參與社區營造,協助發展社區型產業 –

-捌、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

-玖、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

-拾、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拾壹、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儲蓄互助社收受社員股金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 第一項第九款儲蓄互助社購買金融商品之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儲蓄互助社執行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任務,其銷售與非社員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不適用第八條規定。但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