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歷史篇 -

答:(一)儲蓄互助社19世紀中葉在德國發源,當時由於產業革命導致貧富懸殊,加上連年寒冬引起歉收饑荒,一般人因無法獲得借款而遭到高利貸的剝削,在熱心人士推動下,分別在城市及農村出現了一種以「自助互助」方式組成的合作金融組織。

(二)20世紀初加拿大人戴嘉丁自歐洲引進了「儲蓄互助社」,以「提供社員借款,消滅高利貸」為宗旨,讓社員以「自助互助」原則經營,達到解決經濟上自主的目的,現今加拿大每二個人中有一位是社員。

(三)1908年戴嘉丁應邀前往美國推動儲蓄互助社,受到一般民眾歡迎,目前美國每二個人中就有一位是社員。1945年美國儲蓄互助社聯盟會成立「世界推廣局」,將儲蓄互助社的理想推廣傳播到全世界。

 (四) 儲蓄互助社運動於1938年傳抵亞洲,首在菲律賓推動。

(五)我國發展情形:

1、民國53年,由天主教會引進在新竹市成立第一個社(聖心儲蓄互助社),在于斌樞機主教倡導下組成「中國互助運動協會」負責推廣工作。

2、民國57年,財政部同意在我國試辦。

3、民國60年,「中國互助運動協會」成立「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專責辦理有關儲蓄互助社一切事務。

4、民國71年,為符合全世界儲蓄互助社組織系統制度,「儲蓄互助社推行委員會」經內政部核准、財政部同意,另行改組成「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組織、監督、管理及輔導全國儲蓄互助社。

5、民國86年5月,「儲蓄互助社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令制定公布施行,我國儲蓄互助社運動走入法制化。

6、民國89年1月,第一次修法,明定儲蓄互助社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並免除儲蓄互助社的所得稅及營業稅。

7、民國90年1月,內政部核備「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

8、民國91年1月,第二次修法,明定儲蓄互助社為法人,股金繳納為社員義務,具有儲蓄性質,且儲蓄股金在新台幣100萬元以內股息所得免稅。

9、民國94年10月,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式將儲蓄互助社納入為原住民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之承辦機構,為儲蓄互助社第一次承辦政府政策性貸款業務。

10、民國99年12月,儲蓄互助社可代辦社員微型保險業務,以發揚儲蓄互助社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精神。

11、民國101年2月,辦理台中市政府自立家庭築夢踏實試驗計畫。同年7月,辦理內政部儲蓄互助培力-平民銀行試行計畫。

12、民國104年2月,儲蓄互助社第三次修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實施。

13、至民國104年底,共有340社,社員約21萬餘人,股金結餘逾新台幣214億元,放款結餘逾新台幣92億元。

答:儲蓄互助社除了教導社員儲蓄、節儉和善用金錢以外,教導社員下列的事項:

(一)無私的合作。

(二)自信與自尊。

(三)樂於盡責。

(四)互相信賴。

(五)領導才能。

(六)民主管理。

(七)志願服務。

答:(一)儲蓄:儲蓄互助社鼓勵社員按期(每月或每週)儲蓄,即使是最窮的社員也不例外。銀行認為不敷成本而不感興趣的小額儲蓄及信用貸款,儲蓄互助社反而最重視。

   (二)節儉:「節儉」是一種美德且為致富之本,儲蓄互助社可以提供意見,幫助社員節省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開支。例如:編製「家庭預算」。

   (三)善用金錢:當社員向儲蓄互助社貸款的時候,必須說明貸款用途,且符合(1)改善生活(包含:醫藥、教育、修建房屋等)與(2)促進生產(包含:商業、工業、農業生產資金等)的目的,不適當的用途是不會被批准的。

   (四)無私的合作:這是儲蓄互助社的主要精神。社員按期到儲蓄互助社來儲蓄股金,貸款後也要忠實地按期償還,大家合作使儲蓄互助社的資金日漸增加,才能使社員借到更多的錢。簡單地說,儲蓄互助社教導社員不只為自身利益著想,還要為全體社員福利著想。

   (五)自信與自尊:儲蓄互助社是一個自有、自治、自享的互助團體,社員不要求外界的幫助,他們信賴  自己,他們用的是自己的錢,他們信任自己的能力可以把錢作適當的運用,他們不接受別人的施捨(消極的救濟)而只靠自己幫助自己(積極的自助互助)。

   (六)樂於盡責:儲蓄互助社所有的錢是屬於社員的,社員因而會產生一種關心運用這些錢的責任感。儲蓄互助社是全體社員自己經營的一種社會事業,所有的理事、監事是由大家從社員中選出的,他們有一定的任期,因此社員們經社員大會選舉都有機會承擔肩負經營儲蓄互助社的責任。

 (七)互相信賴:以小額無擔保放款為主(即相信貸款人的人格和能力可以按期償還,而較不以其他財物作抵押)。當貸款數目較大的時候,最常用的保證方式是由其他社員擔保。當然,必要時,儲蓄互助社仍然有權要求以財物的抵押作為保證。

 (八)領導才能:儲蓄互助社能透過社務的管理、業務的經營及領導與成長的訓練,如:會議主持要領、團康與溝通技巧、領導與說話藝術、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等,培養幹部的專業知能。

 (九)民主管理:儲蓄互助社是社員們所擁有,是由社員自己管理。所有規章的訂定及會議的舉行都是充分討論發言並少數服從多數的。不論社員持有股金或貸款多少,均只有一票的投票權。

 (十)志願服務:儲蓄互助社為服務社員,一切營運考 量以社員的公益為基準,因此選出的幹部皆為義務職,不得支領薪酬,此制度性的規範在確保儲蓄互助社的「非營利」及「無私利」本質,使社的營運可更公平、公正對待每一位社員,不因少數人的利益或特別差異而損害其他社員的權益。

答:因為她就像合作運動,不只是一種社會事業,而且是人性發展運動,更是積極性社會福利工作,屬於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流通、發揮社會安全制度功能的信用合作事業,透過儲蓄互助社的運作來改善民眾的生活,最終目的建立安和樂利的祥和社會。因此儲蓄互助社是先從基層發展出來,由一群具有共同關係的人秉持著「自助互助」及「志願服務」精神,「由下而上」自發成立而後共同發展組成協會、聯盟會、世界議事會等聯合組織,將一群經濟相對弱勢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命運共同體」,並遵守共同的經營原則向全世界推展,形成一種社會改造運動。

答:1984年8月在巴拿馬市經世界儲蓄互助社議事會代表大會決議,儲蓄互助社的經營原則是依據合作原理及平等、公正與自助互助的中心思想為基礎,承認以各種方式推行於世界各地的儲蓄互助社原理,其原則的核心就是人性發展及人類兄弟愛的觀念,並共同致力於謀求個人與社區更好的生活。

   「儲蓄互助社經營原則」分三部分共九條,概述如下:

   (一)民主結構

        1、入社的公開與自願:儲蓄互助社的入社是自願的,凡具有共同關係,願承擔共同責任及共享其服務者均可參加。

         2、民主方式的營運:社員在社內的交易額(認股或貸款)不論多寡,均享受平等的投票權(一人一票)並參與儲蓄互助社的決策。凡儲蓄互助社所支持的組織或協會以比例制或代表制選舉,均須遵守民主原則。儲蓄互助社是在法規範圍內由社員營運,並對社員提供合作事業服務的自治團體。選出的幹部皆為義務職,不得支領薪酬,但得支付正當的開支。

        3、不得有種族、宗教與政治的歧視:儲蓄互助社對種族、國籍、性別、宗教與政治等,概不得歧視。

   (二)服務社員

        4、服務社員:儲蓄互助社的服務乃是改善全體社員的經濟生活與社會福利。

        5、盈餘分配予社員:儲蓄互助社應鼓勵社員勤儉儲蓄以提供貸款及其他服務,社員認股應就社能力範圍內支付相當的股息。社扣除經營開支後所得盈餘,除提撥法定公積金及支付規定之股息外,應歸還於全體社員及為社員使用,並應避免為個人或部分社員的利益而損害其他社員。盈餘得按社員交易額分配(包括股息或利息攤還)或應用於社員所要求的改進或他項服務。

        6、建立穩定的財務:儲蓄互助社的首要工作乃是建立堅強的財務,包括適當的公積金與內部控制體制,以確保其得以繼續為社員提供服務。

   (三)社會目標

        7、繼續不斷的教育:儲蓄互助社對社員、幹部、職員及一般民眾,就其經濟、社會、民主與自助互助的原則積極推動教育。鼓勵節儉和貸款的明智運用,及教育社員的權利與義務,對儲蓄互助社發揮服務社員所需要的社會與經濟的雙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8、合作組織間的合作:為集結合作組織的力量、貫徹合作原則,儲蓄互助社應在其能力範圍內,積極與其他儲蓄互助社及合作組織,在地方性、全國性及國際性等各層次的組織間謀求合作,俾對社員及社區提供良好的服務。

        9、社會責任:為弘揚合作先驅的理想與信念,儲蓄互助社應致力於人性及社會發展,將社會正義推展至每一位社員及其工作與居住的社區。儲蓄互助社的理想是將服務提供給需要及能利用的人,不論是社員或是潛在社員均為關懷的對象。儲蓄互助社的一切決策,必須充分顧慮到社員及社所在的社區全盤福祉。

答:目前亞洲地區設有「亞洲儲蓄互助社聯盟會」(Association of Asian Confederation of Credit Unions, ACCU),由亞洲2215個國家組成,會址設在泰國曼谷。因儲蓄互助社運動是一種國際性的合作運動,為便於彼此交換心得、分享經驗,研商今後發展的方針,設有由各國協會組成的地區性聯盟組織。

答:儲蓄互助社的全球性組織稱為「世界儲蓄互助社議事會」,會址設於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由各地區性的聯盟會(如亞洲、加勒比海、拉丁美洲等聯盟會)及未設立聯盟會地區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波利維亞、英國、愛爾蘭、波蘭、羅馬尼亞、肯亞、馬拉威、墨西哥、巴拿馬、薩爾瓦多、多明尼加、瓜地馬拉、尼加拉瓜、秘魯、巴拉圭、巴西、哥斯大黎加、南非、烏克蘭、俄羅斯、盧安達等10596個國家地區的協會共同組成,其任務主要在提供經營技術及財務輔導、立法遊說及專案支援、教育訓練及風險管理等必要協助,以確保儲蓄互助社的建全發展。

答:有。

   (一)國際雷發巽聯盟(Internation  Raiffeisen Union, IRU):為國際合作組織之一,是一個國際志願服務者組織,主要由各國信用合作社協會所組成,本會於民國78年4月加入成為會員,其核心任務在促進各國信用合作發展經驗分享並協調合作發展等。

   (二)國際合作相互保險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 , ICMIF):辦理全球各地合作組織的相互保險業務,本國於民國90年加入成為會員。

答:為使儲蓄互助社運動能與合作運動取得聯繫,並促成合作組織間的合作,以異業結盟社間統合方式集結合作組織力量造福社會民眾,本會於民國78年底加入「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民國88年7月加入「台灣合作運動協會」,民國105年7月加入「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成為其團體會員。

答:「雙手、家庭、地球」是儲蓄互助社的標誌,它所代表的意義: (2015統計資料及圖更新)

- 貳、組織篇 -

答:儲蓄互助社是一群具有共同關係的人(社員),基於資金融通的需要且願意承擔共同責任(盈虧自負,有限責任制),以自助(收受社員股金─認股)互助(辦理社員放款─貸款)及民主管理(社員不論認股及貸款多寡,均享受平等的投票權)的方式選出幹部(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支領薪酬,但得支付正當的開支)為其經營管理,幫助社員養成儲蓄習慣節儉金錢,並將這些儲蓄的錢以合理的利息貸給社員,以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

答:「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

答:儲蓄互助社的共同關係是指工作於同一公司、工廠或職業團體、或參加同一社團或宗教團體或原住民團體、或居住於同一鄉、鎮者。(儲蓄互助社法第2條)

答:有。

   (一)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儲蓄互助社為非營利社團法人)

   (二)憲法第145條第2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儲蓄互助社的本質為合作事業)

   (三)憲法第150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儲蓄互助社係由共同關係嚴密的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依平等、互助的原則組成的一合作組織,兼具有經濟、教育、社會及文化等四大功能,不但可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的流通,亦可發揮社會安全制度功能)。

   (四)儲蓄互助社法:在民國86年5月6日經立法院第3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19880號令公布施行。

   (五)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訂定,並於民國90年1月19日陳送內政部核備。

答: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有關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規定而言,儲蓄互助社在本質上雖可歸屬為信用合作類,但因組織與任務有其特殊性,與其他人民團體、合作社迥然不同,為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維護社員權益,故以特別法規定之。

答:儲蓄互助社是指儲蓄互助社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或依法新設立,且具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所組成的非營利社團法人。

答:儲蓄互助社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儲蓄互助社法第5條)

答:不必。依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規定,儲蓄互助社之設  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

答:不需要。因為儲蓄互助社法第2條已明文規定「儲蓄互助社為法人」,又依內政部75年4月29日台(75)內社字第405154號函解釋: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團體,毋需向法院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答:(一)儲蓄互助社法。

   (二)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

   (三)儲蓄互助社章程。

   (四)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頒布的相關法令規章。

(五)以上法令規章未盡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答: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儲蓄互助社法第3條)

答:○○縣(市)○○儲蓄互助社,例如: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答:儲蓄互助社名稱、共同關係及社址是儲蓄互助社成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依社章程規定應先經社員大會通過,並陳報協會審查後,再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規定,亦須併同章程變動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

答:可以。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2章設立與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答:發起組織30人(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申請籌組→召開發起人會議→召開籌備委員會→申請設立許可→召開創立會→召開第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立登記→申請入會→開業(圖記啟用〉。

答:籌備會須具備下列設立條件,始可向協會申請設立許可:

   (一)籌備期間達3個月以上。

   (二)舉辦社員教育3次以上。

   (三)社員100人以上。但其中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而有行為能力者至少有60人。

   (四)預繳股金總額原住民族已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非原住民族已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五)每月預繳股金人數應占全體社員人數85%以上。

   (六)按月填報會議紀錄及社員預繳股金統計表陳報主管機關及協會備查。  

(前項社員之預繳股金,於儲蓄互助社成立前均不予計息,且應以籌備會名義專戶儲存於金融機構。)

答:儲蓄互助社法明文規定,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予以監督及輔導;又因本會早於民國71年8月經內政部函准籌組立案,並在台北地方法院完成法人登記,為中央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答:(一)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是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的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儲蓄互助社法之規定執行。(儲蓄互助社法第4條)

   (二)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前項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

答:儲蓄互助社是民眾自發成立的互助合作團體,以改善社員生活,增進社員福利,促進社區發展為目的,其健全發展全賴自治自律及自助互助精神的發揮,故政府部門秉持「高度自治、低度管理」的原則與人民團體建立權能共享的夥伴關係,以最經濟、有效方法授權由全體儲蓄互助社組成的協會辦理,俾能增進國民福利,加速社區發展。

- 參、社員篇 -

答:儲蓄互助社的入社是自願的,凡具有共同關係、願承擔共同責任及共享其服務者均可參加,也就是說,要成為社員首先必須具備社所訂定的「共同關係」,並經社的正式社員一人介紹入社。

答:沒有。成為社員除了須符合社的共同關係以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二)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之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答:符合社的共同關係的非營利法人,才得入社成為法人社員。

答:(一)由正式社員一人介紹,填寫「入社申請書」。

   (二)依理事會所訂入社規定申請加入,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入社成為準社員,並參加準社員入社教育。

   (三)符合入社規定之準社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繳納入社費新台幣100元及認繳股金一股以上,始成為社的正式社員。

答:「入社規定」為理事會審查社員入社之依據,由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訂定並公布實施,其內容包括:

   (一)入社條件:須符合社的共同關係。

   (二)入社手續:1、須正式社員介紹。

                   2、申請加入成為準社員(含準社員期間、儲蓄次數及金額限制、接受準社員入社教育至少一次)與入社審查均經理事會通過。

  (三)其他規定。

答案

可以。但須符合新社(轉入社)的「共同關係」。

轉社申請之程序如下:
(一)欲轉社的社員應填具「轉社申請書」並經新社(轉入社)的理事會審查通過。

(二)在原社(轉出社)清理完債務。

(三)由原社出具社員資料影本及將股金直接寄送新社辦理。

答:(一)服從會議決定。

   (二)認繳股金。

   (三)按期償還借款及按月繳納利息。

   (四)按規定繳納違約金或延滯利息。

   (五)參加社員教育活動。

   (六)按理事會規定繳納社員年費。

   (七)其他依章程應盡的義務。

未成年社員及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除另有規定者外,同成年社員。

答:(一)借款。

   (二)出席社員大會。

   (三)參加社內各種活動。

   (四)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表決權。

   (五)其他依章程應享的權利。

答: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自願退社。

   (二)喪失共同關係滿二年以上者。

   (三)死亡。

   (四)除名。

   (五)經破產宣告者。

   (六)法人社員解散。

   (七)社員股金不足一股時。

  (八)經二年未與社往來者。

答:(1)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社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儲蓄互助社章程第10條)

(2)儲蓄互助社或負責人有遭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儲蓄互助社信用者,理事長應即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前項散布流言或施行詐術者如係本社社員,理事會得予以停權處分,再提交社員大會除名。(儲蓄互助社章程第71條)

答案

社員喪失共同關係者,於喪失共同關係起二年內仍為社員。

- 肆、任務篇 -

答:儲蓄互助社的任務依儲蓄互助社法第九條規定如下:

(一)收受社員股金。

(二)得為社員設備轉金帳戶。

(三)辦理社員放款。

(四)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五)代理收受社員水電費、瓦斯費、學費、電話費、稅金、罰鍰及其他收付款項業務。

(六)參加協會資金融通。

(七)參與社區營造,協助發展社區型產業。

(八)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

(九)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

(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事項。

答:不可以。社員在儲蓄互助社的股金係按當年度決算時依營運盈虧計算股息或分攤損失,故不可以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的約定。

答案

不可以。
儲蓄互助社只能對社員為收受股金的服務。(儲蓄互助社法第12條)

答案

不可以。
因為儲蓄互助社不是金融機構,且存款與股金兩者性質不同。

答:是的。股金繳納是社員的義務(儲蓄互助社法第13 條),具有儲蓄性質,故儲蓄互助社鼓勵社員按期(每月至少一次)及作有計畫性(省下來而非剩下來)的儲蓄,而非自然的累積。

答:(一)至少認繳一股,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每一社員不得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儲蓄互助社法第13條、儲蓄互助社章程第16條)

答案

不可以。
社員只能將股金轉讓給同一社社員,且事先須經理事會同意。

答:社員申請退股時,須以書面提出並經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60日。不過退股時有下列限制:

   (一)社員的借款餘額超過股金時,或所擔保的借款餘額超過被擔保社員及其本身的股金總額時,不得申請退股。

   (二)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受理社員退股或退社的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處理之。

(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

答案

依規定該社員即喪失社員資格,經理事會報告紀錄在案後,由社通知社員辦理退社手續。

答案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

答:社的「放款辦法」為理事會授權放款委員會審查社員貸款之依據,由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訂定或修訂並公布實施,其內容包括:

    1、放款種類。

    2、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利率1.2%)

    3、最高放款金額。

    4、償還期限。

    5、擔保規定。

    6、借款申請程序。

    7、受理申請、協談、審核、取款時間。

    8、其他。

答:儲蓄互助社法、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社章程、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實施要點、儲蓄互助社放款委員會組織規則、社辦理擔保放款辦法及社相關放款辦法。

答:經辦放款案件人員違反章程或放款規定而放款者,應負賠償責任;未經開會審核而逕予放款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如有造成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答:社員的借款金額受到以下各項限制:

(一)社的放款辦法規定。

(二)單一社員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 額百分之十。

(三)無擔保放款:自然人借款以不超過其股金結餘加一佰萬元為限。

(四)擔保放款:自然人借款,社股金總額未達一億元者以三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一億元者以五佰萬元為限。

(五)法人借款:社股金總額未達一億元者以三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一億元未達五億元者以五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五億元未達十億元者以一仟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十億元者以二仟萬元為限。如放款金額為五佰萬元以上者,得令其提出足夠之擔保品。

(六)社股金總額達五億元者,法人社員如提出足夠之擔保品,其放款金額上限得由社理事會提社員大會同意授權後,陳報協會備查,並以三仟萬元為限,且放款金額調整期限以當屆社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為終止日。

答:儲蓄互助社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社的自有資金總額。

答:由理事會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月利率1.2%(年利    率14.4%)。

答:無擔保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法人貸款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擔保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答:以協助社員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為目的,社員申請借款應說明用途。

答:儲蓄互助社以無擔保放款(信用放款)為原則,但必 要時得要求借款社員提供擔保。

  • 答:社員應按借據上的約定繳付本息,即按期(通常一期一個月,最長一期六個月)平均攤還本金並按月繳付利息,但償還期數及每期期還金額,都是社員考量貸款金額的多寡及自己的償還能力與放款委員會協談後決定。

答:不可以。儲蓄互助社只能對社員為放款的服務。

(儲蓄互助社法第12條)

答:社員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月繳付利息,又未經理事會核准延期協議償還時,應加付最高為應付利息30%之違約金,並視同全部到期;違約金依實際違約日數計算。

    例如:某社員105年4月1日向儲蓄互助社借款10萬元(貸款年利率8.4%、每期一個月,分20期償還),若該社員未依約於同年5月1日償還本息,直至同年6月1日才到社償還本息,但因未依約償還故需另收取違約金421元。(10萬元,61天應繳利息1,404元,違約金最高為應繳利息30%,故為421元)

答:儲蓄互助社的互助基金是針對儲蓄互助社及社員量身訂做的,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它可以說是儲蓄互助社獨有的特色,更是服務社員的具體表現,它如同社員的遮雨傘,遮掉社員的生活拮据、意外、疾病等等經濟風雨,使儲蓄互助社的社員真正成為自己生命的主宰,而儲蓄互助社也得以永續經營。

答:有九種互助基金,分別概述如下:

 (一)貸款安全互助基金:以「讓社員的債務隨其死亡而消失」為主要宗旨,一旦社員身故或永久完全殘廢時,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其貸款將可獲得全數或部份代償,減輕其遺屬之負擔。此項互助基金的費用由社負擔。

 (二)人壽儲蓄互助基金:社員儲存在儲互社的股金,於社員身故後,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可獲得其股金最高一倍的互助金,使其股金產生加倍的價值。此項互助基金的費用由社負擔。

 (三)「綜合損失互助基金」:為彌補儲蓄互助社因發生1.幹部的詐欺或不誠實;2.犯罪行為及天災(含火災);3.運送途中;4.偽造文書;5.職員或社員因遭搶劫等情況所造成的錢財損失及犯罪行為所造成辦公處及設備的損失,讓社的損失降到最低,以穩固社的資金安全,得以繼續正常營運。

 (四)幹部互助基金:為感謝儲蓄互助社無私奉獻的幹部們,提供壽險、意外險、意外及疾病醫療保障,費用由社負擔。

(五)社員團體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之保障項目選擇參加等級,保障內容有壽險、意外險、意外醫療及疾病醫療保障。

(六)社員防癌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內容為因癌症而致之住院醫療、門診、手術及身故給付。

(七)社員意外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內容為因一般意外或特定意外而致之住院醫療、門診、手術及身故/殘廢給付。

(八)社員重大疾病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內容為當社員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即予以定額給付。

(九)社員常青意外互助基金:費用由社員負擔,社員可依其需要選擇參加,保障對象為50歲以上社員,保障內容為因意外事故或有重大燒傷時之醫療及身故/殘廢給付。

※以上各項互助基金各年度條件會有不同,詳細內容以協會官網公告為主。

答:(一)辦理社員放款。

   (二)參加協會資金融通、參與社區營造、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三)餘裕的資金都存放在合法可靠的金融機構。

答:可以。如有資金過剩時,除存放在合法可靠的金融機構外,則應多鼓勵及指導社員明智的貸款以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也可以參加協會資金融通、參與社區營造、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購買國家公債或金融商品接受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 伍、經營篇 -

答:儲蓄互助社是由下而上自發成立的民主自治管理組織,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每年至少召開1次,並由社員大會中選出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理事7至21人組成,任期3年,每月至少開會1次,負責管理社務、執行社員大會決議、訂定經營政策、規定及推動社業務的進行等工作。

         每屆理事於當選後一週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互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各1人及放款委員3人組成放款委員會,並聘任教育委員3至5人組成教育委員會。

         1、放款委員會:依據理事會訂定的放款辦法執行放款審核工作。

         2、教育委員會:依據理事會擬定的年度工作計畫統籌推行教育訓練及宣導工作。

3、職員(社務助理或專職人員):由理事會聘僱,  依規定處理日常業務工作及執行理事會指定工作,選任幹部不得兼任。

   (二)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監事3至7人組成,任期3年,每月至少開會1次,負責檢查社的財務及社務、業務執行狀況、維護社章程及調解糾紛。當選監事於一週內召開監事會議,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答: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個月內召開,並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臨時大會依章程第37條規定召開。

答:(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委員會報告。

   (三)審查通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審查通過盈餘分配案。

   (五)審查通過預算、決算及社務發展計畫。

   (六)議決社員對選聘任幹部之申訴,社員之申訴須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送交理事會。

   (七)決定社不動產之購置、興建及處分。

   (八)處理社務經營發生虧損與重大案件。

   (九)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十)議決解散與合併。

(十一)決定終止參加協會辦理之貸款安全互助基金及人壽儲蓄互助基金業務。

    前項第七款之決議,應陳報協會核備;第十款之決議,因合併而存續之儲蓄互助社應有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因解散或合併而消滅之儲蓄互助社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儲蓄互助社章程第36條)

答:有限制。未成年社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未成年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股金,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人社員應由負責人或書面指定代表人出席社員大會;法人社員申請借款,其董(理)事監事應共同負連帶保證責任,並應附董(理)事監事會會議紀錄。

答: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100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儲蓄互助社法第16條及儲蓄互助社章程第35條)

答案

不可以。(儲蓄互助社章程第38條)

答:理事會於每月應至少召開1次,理事認為必要時,得由1/2以上理事連署召開臨時理事會。如理事長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及協會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儲蓄互助社章程第41條)

答:理事出缺時應由候補理事遞補之,如出缺人數超過章程所訂名額1/2,應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之,任期至下次改選為止。

答案

不可以。(儲蓄互助社章程第43條)

答案

需要。
放款委員會審核放款應有過半數委員(至少2人)之出席,並須出席委員全數通過方可批准。

答:理事、監事、職員或法人社員申請無擔保借款,如申請變動後其無擔保借款餘額超過股金時,放款委員會應先行初審,再提交理事會,經2/3出席理事同意後始得貸放。理事、監事、職員於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親屬申請借款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答:(一)社員申請擔保放款。                                                    (二)超過放款委員會權限或有爭議之借款申請。                              (三)其他經放款委員會決議提交理事會討論之案件。

答:借款逾期超過3個月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並作成紀錄,該理事或監事即喪失其理事、監事資格;職員應即免職。(儲蓄互助社章程第29條)

答: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每月應至少召開會議1次。監事認為必要時,得由1/2以上監事連署召開臨時監事會。如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及協會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答:監事出缺時應由候補監事遞補之,如出缺人數超過章程所訂名額1/2,應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補選之,任期至下次改選為止。

答案

不可以。(儲蓄互助社章程第49條)

答案

不可以。(儲蓄互助社法第20條)

答:不可以。司庫為選任的理事,依儲蓄互助社法第20條規定不得支領酬勞金。儲蓄互助社的經管財務人員包括司庫及職員,司庫及職員到職前應簽訂經管財務人員約定書/工作人員約(聘)僱合約書,並於每年對保;社職員、職員配偶及兩者之一親等內的血親不得擔任理、監事或職員。

答案

不可以。(儲蓄互助社章程第64條)

- 陸、財務篇 -

答:(一)社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理事會應編製之報表如下:

1、損益表。

         2、盈餘分配表。

         3、資產負債表(決算後)。

         4、公益金及教育金開支報告表。

         5、逾期放款報告表。

         6、貸款用途統計表。

         7、歷年各項業務比較表。

    由以上報表製成「年度決算報告書」,經監事會稽核後,向社員大會提出議案通過,連同社員大會會議紀錄陳報協會審查後,由協會轉陳主管機關備查。

答: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20%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5%(公益金2%,教育金3%)。

(五)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20%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儲蓄互助社章程第56條)

答:社員向儲蓄互助社貸款所支付的利息使社有了收入,將這些收入的一部分依照該社員一年中所支付的利息總額按一定比例還給社員(如消費合作社之交易金分配)就叫做利息攤還。「利息攤還」也是儲蓄互助社的特色之一,凸顯儲蓄互助社的非營利本質,而在儲蓄互助社經營原則第5條(盈餘分配予社員)亦已明白揭示,盈餘得按社員交易額分配(包括股息或利息攤還),如此社員所實際支付的利息就減少了!

答:有。各項提撥用途如下:

(一)呆帳準備限用於呆帳之轉銷。

(二)公積金限用於彌補虧損。

(三)除解散外,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

(四)公益金限用於社會公益活動。

(五)教育金限用於社員及幹部教育訓練活動。

前項第1款呆帳之轉銷,理事會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但該年度轉銷之呆帳,應於下一次社員大會中詳細揭露報告。

答:儲蓄互助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二)社員人數不滿50人或股金總額低於設立條件。

   (三)經破產宣告。

   (四)經協會命令解散。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答: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儲蓄互助社法第24條)

答:以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清算有剩餘時,依社員股金分配之。(儲蓄互助社法第25條)

- 柒、罰則篇 -

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協會為處分時並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撤銷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

   (三)命令儲蓄互助社處分失職人員。

   (四)停止部分業務。

   (五)命令解散。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情形,得對理事、監事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儲蓄互助社法第29條)

答:儲蓄互助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協會報請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處以罰鍰:

   (一)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9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者。

   (二)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1條規定,放款逾越限制者。

   (三)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2條規定,對非社員營業者。

   (四)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3條規定,吸收個人股金逾越上限者。

   (五)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退股者。

   (六)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15條規定,盈餘分配不當者。

   (七)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20條規定,支付酬勞金者。

    前項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儲蓄互助社法第33條)

答: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27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違反儲蓄互助社法第28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儲蓄互助社法第34條)

答: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觸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儲蓄互助社法第31條)

答:(一)拒絕移交者。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儲蓄互助社法第32條)